国际货物运输条件
最近更新日期:2014年9月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代理人是指经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为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员,但文意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表人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证据。针对新西兰国内的货物运输,可以使用"托运单"来代替航空货运单。
1.3 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4 货物收据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的文件,籍此可以识别货物以及查阅装运单据中的信息。
1.5 运输是指以空运或其他方式运输货物,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运输。
1.6 承运人包括签发航空货运单或保留装运单据的航空承运人,以及运输或承诺运输货物(或者提供与该等航空货物相关的其他任何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1.7 承运人规定包括承运人运价表、附表1中规定的适用于易腐货物的特殊条件,以及承运人就接受货物和货物运输而发布的其他出版物。经要求可以为托运人提供该等文件。
1.8 到付是指根据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向承运人支付该等单据上列明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
1.9 条件是指运输条件。
1.10 收货人是指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人员。
1.11 公约是指
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下列文件(除非文意另有规定);
-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 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1号附加议定书》
-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以及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2号附加议定书》;
-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以及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蒙特利尔第4号议定书》;
-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12 通关代理人是指收货人指定的提供通关服务的报关员或其他代理人。
1.13 日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法定假日,但是进行通知时,通知当日不计入在内。
1.14 一票货物是指一个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项下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5 装运单据是指承运人保存的航空货运单以外的记录,用以证明相关货物根据运输合同予以运输。
1.16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的人员。
1.17 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和易碎货物、人类尸体,以及具有类似性质(或者因货物本身的性质、内在缺陷、瑕疵及其他质量问题而由托运人指定)的其他货物或物品。
1.18 表示任何性别的词语应包括其他性别。
1.19 当本条件被翻译成英文以外的语言时,如果本条件的英文版本与任何译本发生冲突,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2条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本条件适用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人实施的所有货物运输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服务,但是,如果该等运输构成适用公约(参见第1.3条)规定的"国际运输",那么该等运输
还应符合适用公约的规定,并且当本条件与适用公约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时,应以适用公约为准。
2.2 适用法律和承运人条件
承运人实施的所有运输及其他服务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2.2.1 适用法律(包括为实施公约而制定的国家法律,或者将适用公约的规则延伸至不构成该等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命令和规定;
和
2.2.2 本条件以及在承运人的任何办公场所和提供定期服务的机场可以查阅到的其他适用条件、规则、规范和时间表(但是其中规定的出发和抵达时间除外)。
2.2.3 如果承运人已经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与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或者就货物出具装运单据的人员签订电子货运协议(以下简称"电子货运协议")时,该电子货运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3 免费运输
针对免费运输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排除本条件中全部或任何部分条款的适用。
2.4 包机运输
2.4.1 倘若根据与承运人签订的包机协议运输货物,那么该等运输应遵守承运人签订的包机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除非包机合同载有本条件,否则此时不得适用本条件。
2.4.2 如果本条件的适用条款与包机协议中所载或提及的条件有任何差异,则以后者为准,托运人根据包机协议(无论托运人是否作为该协议的签约方)接受货物运输时,即表明其同意受适用条款的约束。
2.4.3 如果未签订单独的包机合同,那么应适用本条件,除非承运人在包机事宜中排除本条件全部或任何部分条款的适用。
2.5 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本条件以及有关货物运输已发布的费率和收费项目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但是,在承运人签发航空货运单或者就货物的费率和收费已签订装运单据之后,任何该等变更均不再适用。
2.6 有效规则
适用于本条件的所有货物运输均应符合承运人签发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视情况而定)时当日有效的承运人规则、规定和运价表,如果本条件与承运人规则、规定和运价表之间存在任何
冲突,则以本条件为准。
2.7 弃权
各方同意,承运人的任何员工或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放弃或更改本条件的任何内容,除非承运人的授权人员在书面的弃权或变更文件上签字。
2.8 免责后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承运人(或者有权从中受益的任何其他人)违反相关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条款,同时无论该等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违约或者对重大条款的违反, 本条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豁免和免责均将继续具备十足的效力和作用。
2.9 可分割性
各方在此同意,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一部分无法强制执行,那么该等条款应视为已经删除,且该等不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对其他任何条款或者该条款的其他任何部分造成
任何影响。
第3条-货物运输
3.1 货物的可接受性
若拥有适当的设备和空间并且符合下文第3.2条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根据承运人的规定予以排除,否则承运人同意承运货物,但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起飞国、目的国或飞经国的法律法规均允许相关货物的运输和进出口;
- 货物以适于自身的方式进行包装(包括根据本条件附表1中有关易腐货物的规定);
- 货物附有必要的运输单证;
- 货物不可能危及飞机、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对乘客造成干扰。
但是,同意承运并未免除托运人根据本条件的规定而对货物承担的责任,特别是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必须检查货物的包装状态是否适合运输和予以批准。
3.2 拒绝承运
承运人基于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有权拒绝任何货物的运输,且无需对该等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3.3 货物的包装和标示
3.3.1 适当且安全的包装
托运人负责确保货物的包装适于空运和预计的其他任何运输方式,从而使货物能够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遭到冲击、颠簸等)基于一般的注意即可确保安全,并且
不会伤害或损害任何人、物品以及其他货物或财产。
3.3.2 标示和航空货运单
货物的每个包装上均应字迹清晰且持久地标记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完整地址,并且货物中的每一件物品均应按该等标准进行标示,并适当地进行统一编号。托运人负责确保
正确的航空货运单牢固地粘贴在货物上。航空货运单必须标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并且应当附上所有必要的检疫证书和许可证。
3.3.3 承运人不对任何货物的标签负责,除非现有的标签出现脱落,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只使用附于该货物的航空货运单上的运单号来标示货物。
3.3.4 防范气候的破坏
托运人负责包装货物,以防止货物受到外部的任何天气状况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雨、雪、风、高温和低温。
3.3.5 贵重物品
托运人必须按照承运人批准的方法对贵重物品进行包装。
3.3.6 如果由于变换飞机或类似情况,承运人需要重新包装货物,则承运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并使用与托运人最初进行包装时相同的材料和技术对货物进行重新包装,除了承运人在重新包装货物时由于疏忽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外,承运人对于由此产生的其他任何损失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货物估价
托运人不得声明货物的价值。
3.5 拒绝承运货到付款的货物
承运人不接受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运输的货物。
3.6 特种货物仅在订明条件下予以接受
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如附表1所列明),方才接受特种货物的运输。
3.7 特种货物的温度控制
托运人负责特种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温度控制,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易腐或者对温度敏感的货物:
3.7.1 托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负责安排适于特种货物温度特性的容器和包装,以及该等货物可能需要的任何适当的温度控制方法。
3.7.2 如果托运人认为运送的货物需要进行温度控制,那么倘若托运人未提供所需的温度控制、隔热或保护措施,则货物的包装应视为存在缺陷。
3.7.3 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飞机之前,可将符合附表1规定的特种货物放置在冷室,但承运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该等冷藏,该等措施取决于是否有可用的冷藏室空间以及运营要求,承运人在此不予保证。承运人无法提供任何特定的冷室温度。
3.7.4 当货物从起运机场的承运人货物终端冷室取出后,在整个运输中没有可供使用的冷藏或其他温度控制设施。在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可能会发生波动,并且没有控制环境温度的设施。
3.7.5 承运人不接受航空货运单中的任何指示,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维持货物特定温度或者要求冷藏货物的指示。本条的规定优先于任何该等指示,并且不会因托运人或其代表提出任何该等指示而视为承运人放弃本条规定。
3.7.6 如果特种货物因任何原因发生变质,承运人可以自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处置、销毁或退回托运人。
3.7.7 温度敏感性和易因温度波动而发生损害是指《蒙特利尔公约》第18(2)(a)条所界定的货物内在质量或缺陷,倘若由于温度或温度相关条件而造成的特种货物破坏、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不遵守与特种货物有关条件而承担的责任
若托运人未遵守与运输任何特种货物相关的任何条件而使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损害、延误、责任或处罚,托运人应就此向承运人进行赔偿。
3.9 危险货物
托运人不得在未提供货物的完整
说明以披露货物性质的情况下,要求运输任何挥发性或爆炸性货物、属于或者易于成为危险、易燃或具有破坏性的货物,或者属于或易于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货物,无论如何,托运人应当对该等货物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认为货物属于(或者易于变成)危险、易燃、易爆、易挥发、具有破坏性或以其他方式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那么承运人可在任何时候予以阻留、销毁、处置、弃置,或者要求托运人予以无害化,相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且承运人无需对托运人进行赔偿,亦不会影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的权利。
3.10 遵守法律法规
托运人保证其已遵守与货物的接受、性质、包装、标示、储存或运输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并且基于货物本身的性质,对其进行充分的包装,从而足以应对航空运输所带来的一般性风险。倘若托运人未遵守 任何一项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所有适用的危险货物规定),那么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因此承担的任何责任以及所有的费用和开支。
3.11 承运人的检查权
承运人有权检查所有货物的包装和内容物,并查询托运人就任何货物提交的信息或文件的正确性或充分性,但承运人无义务实施该等检查或查询,倘若其决定不实施该等检查或查询,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12 集装设备
当托运人负责装载集装设备(ULD)时,必须遵守承运人的装载指示,倘若托运人未遵守该等指示,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托运人承担,并应向承运人进行赔偿。特别需指出的是,托运人必须确保集装设备的包装方式(但绝不限于该等
指示)能够使其中的货物免受可能遭受的任何天气状况的影响
第4条-文件
4.1 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应按照承运人规定的形式、方式和副本数量填写(或者已由其代理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并在将货物运送给承运人的同时向其提交该航空货运单。但是,针对已经确定的
运输费和其他费用、征费,均应由承运人填入航空货运单。若托运一个以上的包裹,或者
无法在一架飞机上运输该票货物,或者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或承运人规定的情况下,无法在一个航空货运单下运输货物,那么承运人可要求托运人填写(或者已由其代理人填写)单独的航空货运单。
4.2 装运单据
承运人可自行决定使用装运单据来代替航空货运单,并通过交付和保留该装运单据来作为运输货物的记录。如果使用装运单据,经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根据向托运人交付货物收据
,籍此可以识别货物以及根据承运人规定查阅装运单据中的信息。
4.3 货物的表面条件/包装
如果货物和/或包装的表面状况和条件存在任何缺陷,托运人应在航空货运单(如果托运人获得该单据)上填写该等外部状况和条件。如果未获得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应将货物的外部状况和条件通知承运人,以使承运人能够在装运单据中填入适当的参考信息。但是,如果托运人未将该等说明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中,或者未将货物的外部状况和条件通知承运人,或者该等说明或通知的内容不正确,那么承运人可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装运单据中填入有关货物的外部状况和条件的说明,或者注明更正事项,但承运人无义务采取该等措施。
4.4 承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在托运人明示或暗示的要求下,承运人可以填写航空货运单,此时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应将承运人视为托运人的代表人。托运人负责确保随货物递交的航空货运单
中,载有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
4.5 详细信息的责任
4.5.1 针对托运人或其代表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填写的与货物相关的详细信息和说明,由托运人负责该等内容的准确性。倘若托运人
或其代表人提供的详细信息和说明违规、不正确或不完整,那么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需向其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托运人))遭受的一切损害进行赔偿。
4.5.2 除非托运人未声明货物价值,否则托运人就货物价值提供的详细信息,应构成托运人和收货人认定货物价值的确凿证据。如果未声明价值,托运人保证货物无需进行特殊的保护或处理。
4.6 更改
航空货运单上的书面内容若被修改或擦除,承运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认可该航空货运单。
第5条-费率和费用
5.1 适用费率和费用
适用于本条件的运输费率和费用,是指承运人在签发航空货运单之日(或者在装运单据上填入运输费率和费用之日)有效发布的相关费率和费用。
5.2 费率和费用的计算依据
费率和费用将以计量单位为依据,并应符合承运人规定和运价表中发布的规则和条件。
5.3 未列入已发布费率和费用的服务
除非承运人规定中另有其他约定,否则运输费率和费用仅适用于不同机场之间的运输,而不包括承运人就运输事宜提供的任何辅助服务。
5.4 支付费用
5.4.1 支付费率
费率和费用均按适用运价表中标明的货币单位予以发布,并且应当以承运人接受的币种支付。如果托运人以不同于发布的费率或费用所对应的货币进行支付,那么托运人将按照承运人为此确定的汇率进行支付。在办理付款的承运人办公室可以查阅到当期的汇率换算表。
5.4.2 到期应付款
全额的适用费用(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承运人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的收费、关税、税款、费用、预付款和付款,以及就货物和/或货物的运输而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总额,均将被视为承运人的全部应得款项,而无论货物是否发生丢失、遭受损害、损坏或依照本条件第3.7条或3.9条的规定予以处置,亦无论是否交错货物或者未能到达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规定的目的地。一旦承运人收取货物,托运人即应向其支付所有的该等费用、金额和预付款,但是承运人亦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任何阶段予以收取。
5.4.3 托运人的保证
托运人保证向承运人支付托运人尚未支付的所有费用、到付、预付款和垫付费。倘若由于运输货物中的物品属于违禁品,或者货物包装或说明的标示、编号、处理或包装不合法、不正确或不充分,或者任何进口/出口许可证、任何必要的证书或文件发生缺失、延误或不正确,或者海关估价、声明的重量或体积不正确,而使承运人产生或遭受任何费用、支出、罚款、罚金、时间损失、损害和其他款项,那么托运人应保证向承运人偿付该等款项。
5.4.4 超额付款
如果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申报价值超过之前计算的数值,那么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支付超出的金额。
5.4.5 运费到付货物
只有在承运人规定中列明的国家/地区才接受运费到付货物,并且同时应符合其中所载的条件。无论如何,如果目的国的法规禁止将相关资金兑换成其他货币,或者禁止将相关资金汇向其他国家,那么承运人有权拒绝以到付的方式将货物运往该国。在承运人办公室和代表处可以查阅到有关提供到付服务的各个国家的信息。
5.4.6 现金付款
适用于一票货物的所有费用,倘若由托运人支付,则应当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时,以现金的方式预付费用;倘若属于运费到付货物(即该票货物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则应当在承运人交付该票货物时支付。
5.4.7 未付款时取消货物运输
如果经承运人要求,托运人仍拒绝就任一票货物或其中的部分货物支付费用,那么承运人可拒绝该等货物的运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5 承运人的一般留置权
针对运输的所有未付款项,承运人将对货物以及与该等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文件、由承运人占有的托运人的其他任何货物或者任何文件,享有相应的留置权,如果款项未得到支付,承运人有权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交易来出售该等货物,但是在销售之前,承运人应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并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列明的地址,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发送通知,然后承运人可以从出售收益留取未付金额。任何该等拍卖或出售均不会免除托运人和收货人对任何不足额承担的支付责任,双方仍应对该等款项各自承担连带责任。当收货人收取货物或者行使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时,即表明收货人同意支付该等款项。
第6条-运输
6.1 遵守政府规定
6.1.1 托运人应遵守货物运输的起运国、目的国和飞经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海关和其他政府规定(包括与货物包装、运输或交付相关的事宜),并应当随同货物提供必要的 该等信息和文件,以遵守该等法律法规。承运人不承担查询该等信息或文件是否正确或是否充分的义务。倘若托运人未遵守本条款而造成损失或支出,那么承运人无需就此向托运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责任。因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条款而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进行赔偿。
6.1.2 如果承运人基于诚信而合理地确定,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政府法规、要求、命令或规定,应当拒绝承运任一票货物,那么承运人无需就此承担责任。
6.2 垫付费和海关手续费
承运人有权(但并非其义务)预付任何关税、税款或费用,以及就货物垫支所有的相关费用,并且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各自连带地向承运人偿还该等款项。除非托运人预付相关款项,否则承运人无义务为了货物运输或转运承担任何费用。如果有必要在任何经停地对货物进行报关,但是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未注明任何通关服务代表,那么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经停地,即视为已完成托运。就任何该等目的而言,承运人核证的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的副本应视为原件。
6.3 调度表、路线,延误和取消
6.3.1 时间表
承运人的时间表或其他场合上显示的时间是近似值,承运人对此不做出保证,该等时间亦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就货物的运输或者送达而言,承运人未设定具体的开始或完成时间。除非
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特别注明,否则承运人承诺以合理快速的方式运送货物,但没有义务使用任何特定航空器或者按照任何特定路线运输货物,或者根据
任何特定的调度表在任何地点进行中转。无论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是否注明运输线路,承运人均有权选择或偏离该线路。倘若时间表或调度表的其他说明存在错误或遗漏,承运人对此均不承担责任。承运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就任何航班的出发、到达或运作的任何日期或时间所做出的任何声明或陈述,均不会对承运人产生约束力。
6.3.2 承运人和运输方式的替换
承运人无需通知即可自行更换为其他承运人或其他运输方式。
6.3.3 取消
承运人基于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有权在不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改变航向、推迟、延迟或提前安排任何航班或者任何货物的续运,或者在未搭载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情况下继续航运。
6.3.4 延迟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任何航班被取消、改变航向、推迟、延迟、提前安排或在目的地以外的地方结束航程,或者任何货物的运输被取消、改变航向、推迟、提前安排或终止,
承运人对该等事宜概不承担责任。
6.3.5 终止时的货物存储或转让
如果货物运输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发生终止,承运人将货物运送给任何转让代理人,并由其负责转让、交付或安排该等存储的货物,即视为承运人已完成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项下的交货,承运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但是应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里注明的地址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发送处理货物的通知。承运人可以(但非其义务)使用其他任何路线运输货物,或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使用任何运输方式来代表托运人或收货人续运货物。该等成本附于货物上。
6.3.6 运输优先权
根据适用的政府法律、法规和命令,承运人有权在各批货物之间以及货物和邮件(或乘客)之间,确定运输的优先级。承运人亦有权在任何时间或地点,从货物中移走任何物品,从而在未携带该等物品的情况下继续航运。如果基于该等优先权导致货物滞留、推迟或延迟,或者任何物品从货物中被移除,那么针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承运人无需向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
6.4 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存放或交付给另一承运人
如果在运输之前、运输期间或运输之后,承运人出于任何目的,认为有必要将货物存放在任何地点,那么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里注明的地址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发送通知后,承运人即可将该等货物存储在任何仓库
或其他可供存放的地点,或者存放在海关当局,承运人还可以将货物运送至另一个运输服务公司并由其将货物续运至收货人。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风险,托运人均应向承运人进行赔偿。
第7条-托运人改变交货指示的权利
7.1 改变交货指示的权利
只有托运人或托运人的指定代理人(若有)有权对货物交付指示做出任何变更,并且该等变更必须适用于单个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项下的整票货物。只有当
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向承运人出示其在之前获得的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或者出示承运人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形式,方可行使更改的权利。交货指示的更改必须按照承运人规定的形式书面
下达。如果任何交货指示的更改导致收货人发生变更,新的收货人将被视为航空货运单或出货单上列明的收货人。
7.2 托运人的选择权
7.2.1 在不影响托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之责任的情况下,并且交付指示的更改不会损害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时,托运人可自负费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货物:
- 在起运机场或目的地机场提回货物;或者
- 在任何经停站中止运输;或者
- 在目的地机场或经停站将货物交付给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列明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
- 要求将货物运回起运机场;
7.2.2 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遵守托运人的交货指示变更,那么承运人应及时将此情形通知托运人,此时,该等变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7.3 支出付款
倘若承运人因托运人行使更改交货指示的权利而遭受或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并向承运人进行赔偿,并应补偿承运人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
7.4 托运人的权利行使期限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或在此之后,或者收货人占有或要求交付货物或航空货运单,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货物被接受,那么托运人变更交货指示的权利应当终止。但是,
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或者无法联系到收货人,则该等变更权继续由托运人行使。
第8条-交货
8.1 到货通知
若没有其他指示,到货通知将送达给收货人或者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载明的、承运人同意向其进行通知的其他任何人;该等通知将以通常方式发送。上述人员若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该等通知,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收货人有责任以合理快速的方式收货。对于新西兰国内的运输,除非承运人另行同意,否则不会提供到货通知。
8.2 交货
除非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承运人只会向该等单据中列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向承运人出示托运人授权书以接收货物的其他人员进行交货。承运人没有义务查询该等授权的正确性。在下列情况下即视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 承运人已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任何必要的授权书,收货人据此可以接收相关货物;
- 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货物被移送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者
- 如果适用法律不要求交付给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那么当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出示收货人授权书的人员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时。
8.3 交货地点
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接受交货和收取货物。
8.4 收货人的收货
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即构成货物已经在完好状况和条件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可自行决定在收货人查验之后以及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要求收货人出具货物处于完好状况的书面确认。
8.5 收货人未收货
8.5.1 托运人指示
在符合本条件第8.2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后拒绝收货或者未收货,承运人将努力遵守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列明的任何指示。
8.5.2 没有指示时的出售权
如果相关单据上没有该等指示或者无法合理地遵守该等指示,承运人应将收货人未接收货物的情形通知托运人,并要求其下达指示。就非易腐货物而言,如果在三十(30)天内未收到该等指示,
承运人可一次性或多次通过公开或私人交易的方式出售货物,或销毁或遗弃该等货物;就易腐货物而言,承运人可立即采取该等措施。
8.5.3 托运人对费用和支出的责任
针对该等未接收货物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退回时发生的存储和运输费用),均应由托运人承担。如果在该票货物退回起运机场后的15天内,托运人拒绝或疏于
支付该等款项,承运人可以在通知托运人并给予其十(10)天的宽限期之后,通过公开或私人交易的方式处分该等货物。
8.6 易腐品的处理
8.6.1 运输
当含有易腐物品的一票货物发生延迟(同时该等货物在承运人的占有下),或者在送达地点无人提取或拒绝接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发生变质,承运人可基于自行决定,立即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交易的方式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且无需进行通知;或者
- 存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或者
- 销毁或遗弃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
8.6.2 出售收益
在出售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将出售收益用于结清自身承担的所有费用、预付款和支出,并将该等收益的任何余额返还给托运人。
8.7 收货人和托运人承担成本和费用
当收货人接受送达的航空货运单和/或货物,即表明其有责任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得免除托运人承担
该等成本和费用的责任,并且托运人应当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以要求在交付该票货物或航空货运单之前,相关方需首先支付这些成本和费用。
第9条-托运人的授权和赔偿
9.1 提交货物进行运输的授权
各方同意,为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任何人,均根据本条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授权。
9.2 托运人的授权
托运人保证,基于对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中的任何权益)的人员的授权,托运人有权同意本条件。
9.3 托运人的赔偿
在不损害上述规定一般性的情况下,倘若承运人就相关货物而向声称享有(或者享有或随后可能享有)全部或任何部分货物中的任何权益的任何人(托运人除外)承担任何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承运人或其他人的疏忽、违约、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那么托运人承诺就此向承运人进行赔偿。各方同意,无论承运人责任是否基于构成重大违约或者违反重要条款的违约事宜而产生的,
该等赔偿的规定均为有效。
第10条-承运人分包权
10.1 承运人权利
承运人和任何分包人均有权对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货物运输进行分包。
10.2 适用于分包人的运输合同条款
本条件中所载的每项豁免、限制、条件,以及适用于承运人(或承运人在本条件下享有)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补偿、免责、抗辩和免除责任,均应适用并扩展至下列各方:
(a)所有分包人、(b)承运人或分包人的每名雇员或代理人、(c)提供全部或任何部分服务的其他任何人(承运人除外),以及(d)对于以上(a)、(b)或(c)款中
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或可能承担)代偿责任的所有人,就本条而言,承运人构成或者将被视为代表所有该等人员(及其中的每位人员)并为其利益行事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在本条的范围内,所有该等人员及其中的每位人员均构成或应被视为本合同的当事方。
第11条-连续承运人
11.在一个运输合同下由数个连续承运人实施的运输被视为单个运输。
第12条-承运人责任
12.1 责任限制
在符合第12.4条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托运人根据公约的规定对目的地交货提交特别的利益申报,并已经支付适用的附加金额,否则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过
适用公约规定的限额。如果托运人提交该等特别申报,那么各方同意,承运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不得超过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上所载的运输声明价值。所有的索赔均应取决于相关价值的证明。
12.2 存在内在缺陷的货物
无论如何,如果经证明完全是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质量、性质或瑕疵造成该等货物的破坏、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任何货物基于其内在缺陷、质量、性质或瑕疵,同时随着空运的偶发事件或者运输或存储过程中的环境、温度、高度、长度或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质、腐烂或状况改变,那么承运人对于该等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共同过失
如果相关损害是由于索赔人的疏忽或者其他不当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者可归责于索赔人),那么在索赔人承担的该等责任范围内,承运人应全部或部分地被免除其对索赔人承担的责任。
12.4 免责
除非适用的公约另有规定,否则针对任何的收货迟延,或者货物损失、损害或变质,或者交错货物、未交货或延迟交货(无论该等状况的发生原因如何(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原因、承运人的疏忽、违约行为、故意作为或不作为),无论是否是在承运人或其代表人根据本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发生该等事宜,亦无论该等后果是否在承运人和/或托运人的预期之内、是否在承运人和托运人(或者其他任何一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是否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违约或者违反重要条款),承运人均无需向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基于侵权、合同、寄托保管或其他方式而在货物中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12.5 动物
倘若任何动物(根据IATA《活体动物规则》的界定)由于自然原因死亡,或者由于动物自身或其他动物的举动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咬、踢、呕吐或窒息)死亡或受伤,或者由于动物的状况、性质或习性,或由于动物包装的缺陷,或由于动物无力承受运输固有的物理环境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改变,而造成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承运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 重量计算
如果一票货物或其中容纳的任何物品的一部分发生损失、损害或延误,那么在确定承运人责任金额时,应只考虑该票货物(若未包装)或所涉及包裹中受影响部分的重量。但是,当该票货物或其中容纳的任何物品的一部分所发生的损失、损害或延误,对同一航空货运单所涵盖的其他包裹的价值产生影响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还应考虑到该等受影响包裹的总重量。
12.7 价值的确定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生损失、损害或延误(具体视情况而定)的该票货物的任何部分之价值应通过以下列方式予以确定:该票货物中发生损失、损害或延误部分的重量占总重量的比例,乘以货物总价值。
12.8 赔偿
倘若托运人、所有人和收货人的财产对承运人的其他货物或财产造成损害或破坏,那么该等人员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支出。
12.9 其他承运人的责任
任何承运人就其他承运人航线上的货物运输而签发航空货运单时,其仅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行签发。装运单据中提及的、由另一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应被视为该等承运人作为负责人而提供的运输。承运人对于非自身线路上发生的货物损失、延误或损害不承担责任,除非托运人根据本条件的规定,就该等情形对第一承运人享有起诉权,或者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收货的人员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最后承运人享有该等起诉权。
12.10 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如果根据本条件的规定排除或限制承运人的责任,那么该等排除或限制亦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以及使用其飞机进行运输的任何承运人。
第13条-索赔和诉讼的限制
13.1 异议的提出时限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时,除非有权收货的人员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该等异议的提出方式如下:
- 在货物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应在发现之后立即通知,至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通知;
-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应在该等货物的处置权交给有权收货的人员之日起21天内通知;和
- 在货物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在签发航空货运单或装运单据(以适用者为准)之日起120天内通知。
13.2 诉讼时效
基于对承运人享有的任何损害赔偿权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货物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第14条一般规定
14.1 法律的优先适用
如果航空货运单、装运单据或本条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条款可能违反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的情况下,那么除该等冲突条款以外,其他的条款仍将继续适用。任何该等条款的无效性不会对其他任何部分产生影响。
14.2 修改和放弃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人、员工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运输合同或本条件的任何条款。
14.3 适用法律
本条件将根据新西兰法律进行解释。
14.4 《消费者保障法》(NZ)
如果本条件适用的任何服务是为了商业目的而获得,那么1993年《消费者保障法》(NZ)的规定不适用于承运人提供的该等服务。
附表1-适用于特种货物的特殊条件
1 文件和标签
1.1 特种货物必须标有IATA易腐标签,并且必须标明收货人的全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1.2 航空货运单还必须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全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1.3 必须附上适当的检疫证明和许可证。
1.4 航空货运单上若注明任何指示,以要求(或者宣称要求)承运人在任何特定温度下运送货物的,那么承运人不会接受该等货物的运输,或者即便接受,亦不会被视为放弃或修改本运输条件。
2 包装和处理
2.1 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保对内容物的充分保护,包括内容物所需的任何温度保护,并防止其他货物的溢出、泄漏或污染对整个运输造成影响。
2.2 如果包装无法保护货物,从而无法使货物状况或价值免于因温度条件或空运中发生的其他普通事件而造成腐烂或变质,那么该等包装将被视为存在缺陷。
3 易腐货物
3.1 倘若航空货运单上列有需要进行特定处理或温度控制的指示,那么承运人不接受相关货物。
3.2 托运人单独负责货物的包装,如果托运人认为包装不当,承运人可拒绝运输相关货物。
3.3 无论承运人接受货物时的包装状况如何,承运人对于易腐货物的任何变质情况概不承担责任。
3.4 除非与承运人达成某些条件,否则承运人不会以到付的方式接受易腐货物。
4 海产品运输
4.1 托运的海产品必须按照承运人海鲜包装规定进行包装(详细信息可以在承运人货运处查阅),由于海产品可能严重损害飞机或污染其他货物,因此除非正确地包装托运的海产品,否则承运人不接受该等货物。
5 交货
5.1 托运人有责任将货物的预期运送时间通知收货人,并且确保收货人按照相关货物的性质合理快速地收货。